(2013)青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系山东庆云长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经理。2013年5月7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辩护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耿洪涛、检察员陈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韩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到王某办公室给王田8万元现金,请托王某帮其在音体美教学器材采购招标时中标,王田将8万元予以收受,在王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张某顺利中标,并以山东庆云长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龙县教育局签订音体美教学器材买卖合同。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杨某、王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建议法庭以行贿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韩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已构成行贿罪,但辩称被告人张某有自首及立功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张某得知青龙县教育局有音体美器材的采购计划。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到时任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王某办公室送给王田人民币8万元,请托王某帮其在音体美教学器材采购招标时中标,王田将8万元现金予以收受,在王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张某顺利中标,并以山东庆云长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龙县教育局签订音体美教学器材买卖合同,总价款98万元。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将教学器材发至青龙县教育局。另查明: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2日决定对张某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交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执行,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于2013年3月24日对张某进行网上追逃,张某得知被上网追逃后于2013年5月6日主动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交待了向王田行贿8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8日张某书面向办案机关举报了盐山县东方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韩某某向王田三次行贿15万元的线索,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9日对韩某某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已查实,现公安机关己对韩某某上网追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王某某、杨某、佟某某的证言,山东庆云长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等相关的书证,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中标通知书,音体美教学器材采购供货合同,商品验收报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存取款交易记录,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王某等人任免职务的通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案件来源说明,到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关于张某立功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张某的亲笔举报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被告人张某在2013年5月6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在受贿行为被发觉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直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此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新忠审判员 张 阁审判员 刘建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