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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晓彬诉陈连军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彬,陈连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孙晓彬,女,38岁。被告陈连军,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彬与被告陈连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彬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现原告孙晓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孙晓彬负担。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宋 艳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艺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