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晓彬诉陈连军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彬,陈连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孙晓彬,女,38岁。被告陈连军,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彬与被告陈连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彬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现原告孙晓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孙晓彬负担。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宋 艳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艺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