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二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海南铭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铭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587号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李毅翔,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海南铭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燕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海南铭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已预缴427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邢增秀代理审判员 罗 立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