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范丽云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扶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丽云,女,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17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辩护人梁汉松,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丽云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丽云到庭参加诉讼,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汉松出庭为被告人范丽云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范丽云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广西凭祥市浦寨运一批野生动物制品(动物制品泡的酒),打算运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在途经南友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林业厅野生动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野生动物专家级鉴定:该批制品中有18条(死体无内脏)大壁虎(蛤蚧),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扶绥县物价局鉴定:该蛤蚧制品价格为8016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徐某某、卢��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明及鉴定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通知书,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及成员名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范丽云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范丽云及其辩护人梁汉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在南友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扶绥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范丽云乘坐的车牌号为桂AMC1**的丰田RAV越野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运有一批野生动物制品(动物药酒),该批野生动物制品为范丽云所有,但其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经广西林业���野生动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野生动植物专家组鉴定:该批制品中有18条(死体无内脏)大壁虎(蛤蚧),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该蛤蚧制品价值为8016元。该蛤蚧制品已被扶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另查明,2013年4月27日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未对被告人范丽云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范丽云自动到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范丽云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卢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明及鉴定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通知书,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及成员名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范丽云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丽云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丽云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为人民币8016元,未达到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范丽云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范丽云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丽云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忠信代理审判员 李瑶骏人民陪审员 甘学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梁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