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裁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显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45号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被申请人张显朝,男,汉族,现年25岁。2013年4月1日,申请人在石嘴山解放西街农行分理处给其姐姐在ATM自动机打款,误将其姐姐的卡号输入为被申请人的卡号,将19900元打入被申请人在吴起县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所开的账户中。现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该笔款项转移,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显朝在吴起县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名下的199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显朝在吴起县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名下的199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