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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卞某某,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鹿某某,女,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敬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