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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行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卢启东计生行政征收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启东,朱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单行审字第29号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法定代表人陈世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文杰,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卢启东,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被申请人朱瑞敏,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启东、朱瑞敏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在立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立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卢启东、朱瑞敏的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国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