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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三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强,江安县三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曹强,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曹加海,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安县三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许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良标,江安县三友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曹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三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江安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84319.6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从2013年8月起每月26日前支付申请方10000元,第八个月除按约支付10000元外,将尾款4319.6元一并支付;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舒玉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