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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吕丽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吕丽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07号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吴妍琼,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吕丽楠。被告:吕丽楠,女,1961年9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吕丽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丽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丽楠的起诉。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郑 秋 明人民陪审员 卫 瑞 湘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