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成都明大海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明大海基建材有限公司,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38-1号原告:成都明大海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法定代表人:尹川,董事长。被告: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吴兴明。担保人:杜开强,男,住四川省金川县金川镇临江路。担保人:杨洪燕,女,住四川省金川县金川镇临江路。担保人:杜开国,男,住四川省郫县红光镇荷塘街。担保人:游瑞,女,住四川省金川县庆宁乡庆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明大海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明大海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现担保人杜开强、杨洪燕、杜开国、游瑞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和车辆为原告成都明大海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杜开强、杨洪燕、杜开国、游瑞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杜开强、杨洪燕位于郫县红光镇广场路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杜开国、游瑞位于郫县红光镇正兴路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杜开国、游瑞位于郫县红光镇荷塘路房屋。四、查封担保人杜开国位于郫县红光镇广场路房屋。五、查封担保人游瑞位于郫县犀浦镇泰山南街房屋。六、查封担保人游瑞位于郫县红光镇荷塘街房屋。七、查封担保人杜开国所有的宝马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审 判 员 贾华荣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