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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洁、涂晓强等与惠州市恒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恒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洁,涂晓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恒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满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洁,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证号码:×××392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晓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身份证号码:×××0017。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恒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恒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法定代表人的经常居住地及其主要办事地点均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为审理方便,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恒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在广东省惠州市陈江仲恺大道1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恒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旭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