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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爱英诉朱建忠财产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英,朱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任爱英被执行人朱建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任爱英诉朱建忠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