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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沁阳市城乡信用协会与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城乡信用协会,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253号申请人沁阳市城乡信用协会。住所地:沁阳市地税局西配楼*楼。法定代表人梁发科,该会会长。被执行人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长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于海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沁阳市城乡信用协会(以下简称信用协会)诉被告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德海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沁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经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被告德海公司所有的6%股权折价3000000元,于2012年6月1日前转让给原告信用协会,充抵原告信用协会委托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向被告德海公司发放的贷款3000000元,股权转让手续由被告德海公司协助办理;二、被告德海公司于2012年1-5月期间,在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充抵被告德海源公司300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三、其它双方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5400元。调解书生效后,德海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信用协会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其在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6%股权转让给申请人,以及诉讼费54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2年2月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洛民初字第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德海公司在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6%股权,该案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暂时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待日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沁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原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