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执登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琼芳申请执行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琼芳,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登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何琼芳。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0)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了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共计11套商住楼房,面积共计1403.0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幢*单元*层*号,共计11套商住楼房,面积共计1403.0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013年8月11日到2014年8月10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