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宴志兵与XX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宴志兵,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被告:XX志,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宴志兵诉被告XX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宴志兵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宴志兵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宴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宴志兵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