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倪雪红、傅平与曾立萍、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立萍,倪雪红,傅平,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立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雪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平。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广平。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锦华。原审被告:严斌。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曾立萍与被上诉人倪雪红、傅平及原审被告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曾立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立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