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刘鑫申请宣告刘光泉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刘鑫(系刘光泉之女),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英(系刘鑫之母),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刘鑫要求宣告刘光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鑫于2013年4月2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刘鑫之父刘光泉于2010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现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光泉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光泉,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刘鑫之父,于2010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8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光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光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光泉自失踪之日至今已有2年多的时间杳无音讯,至本院公告查寻,现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刘鑫作为刘光泉之女,现申请宣告刘光泉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光泉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