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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正涛与许贵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涛,许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罗正涛,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许贵林,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罗正涛与许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