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正涛与许贵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涛,许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罗正涛,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许贵林,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罗正涛与许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