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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宫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335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宫凤才,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宫凤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425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凤才的存款人民币1425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