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米仓满与被告李喜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仓满,李喜军,徐冬梅,李树怀,徐利军,李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米仓满,男,农民。被告李喜军,男,农民。被告徐冬梅,女,农民。被告李树怀,男,农民。被告徐利军,男,农民。被告李连秀,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仓满与被告李喜军、徐冬梅、李树怀、徐利军、李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仓满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仓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仓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仓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