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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米仓满与被告李喜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仓满,李喜军,徐冬梅,李树怀,徐利军,李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米仓满,男,农民。被告李喜军,男,农民。被告徐冬梅,女,农民。被告李树怀,男,农民。被告徐利军,男,农民。被告李连秀,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仓满与被告李喜军、徐冬梅、李树怀、徐利军、李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仓满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仓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仓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仓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