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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泮爱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泮爱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垟底村。委托代理人:应金龙、应伟军(特别授权),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泮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泮爱珍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