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慧、吴明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慧,吴明明,张福亮,刘少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吴慧。第二被告吴明明。第三被告张福亮。第四被告刘少文。本院受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慧、吴明明、张福亮、刘少文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吴慧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1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均同意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在河北省滦县。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管辖法院,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吴慧的管辖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慧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