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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杨景云申请宣告王昕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景云,王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杨景云。被申请人:王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景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昕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杨景云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昕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景云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昕死亡的申请。(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