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杨景云申请宣告王昕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景云,王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杨景云。被申请人:王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景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昕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杨景云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昕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景云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昕死亡的申请。(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