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魏某赡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2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住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魏家河村。被执行人魏某,男,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人之三子。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魏某赡养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为2013年5月、6月的赡养费600元已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交纳了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2331号民事调解第一项在2013年6月之前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