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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姜世杰与戴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杰,戴青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72-1号原告:姜世杰。委托代理人:金玉刚,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戴青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杰与被告戴青云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