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建运与被执行人华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牛建运;华律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牛建运。被执行人华律春。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律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350元,差旅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500元差旅费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对其他剩余案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9)咸秦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6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君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