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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建运与被执行人华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牛建运;华律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牛建运。被执行人华律春。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律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350元,差旅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500元差旅费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对其他剩余案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9)咸秦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6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君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