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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潘连成与吴文德、岳永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连成,吴文德,岳永成,吴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478号申请人潘连成。被执行人吴文德。被执行人岳永成。被执行人吴风林。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0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3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