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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合作共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合作共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合作共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黄河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陆琳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雪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5244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5244元,迟延履行金206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研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