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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靖边县文广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