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靖边县文广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