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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18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建华、陆建民等与曹建根、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建根,陆建华,陆建民,蒋仙英,陆阿林,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8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根。委托代理人程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仙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阿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国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负责人王松良。委托代理人陈江。上诉人曹建根因与被上诉人陆建华、陆建民、蒋仙英、陆阿林、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依法受理。二审审理期间,曹建根另行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陆建华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该案业已受理。本院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对本案的处理形成实质性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