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万青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万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1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青,女,1991年5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赣榆县。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日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4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青犯盗窃罪一案,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40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青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万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国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万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青申请撤回上诉,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万青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青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刑二初字第04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险峰代理审判员  苏敏东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