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阮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阮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浙江陈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基本情况)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