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新波申请执行尹亮金、李志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波,尹亮金,李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尹亮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新波申请执行尹亮金、李志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