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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新波申请执行尹亮金、李志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波,尹亮金,李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尹亮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新波申请执行尹亮金、李志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