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昱华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昱华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深圳市昱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工业园1栋5楼西。法定代表人:李家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吉,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北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兵,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昱华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昱华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富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