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勇、治静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治静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531号申请人黄勇,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治静静,女,汉族,农民。系黄勇之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延虎,公司经理。申请人黄勇、治静静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966.26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8966.26元,申请人黄勇、治静静已足额领取了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黄勇、治静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