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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48号。负责人顾铁山,厂长。被告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宏志。被告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增盛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与被告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3元,由原告北京市铁金山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