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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路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路峰,时宝芬,孟繁昌,陈春兰,白路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482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白路峰,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时宝芬,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孟繁昌,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陈春兰,女,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白路君,男,汉族,195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白路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孟繁昌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尤集分社,914100520011111538371账户上的存款17000元,914100520011111640313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914100520011111821854账户上的存款4000元,共计3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