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