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高水法与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水法,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高水法。委托代理人许春松。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法与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水法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水法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水法撤回对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水法负担。审 判 长 ��舟德审 判 员 沈 晓 忠人民陪审员 潘 晓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夏 辰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