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易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工业区瑞安市欧星刹车片制造有限公司后面河边,窃取该公司的一个水泵。经鉴定,被盗水泵价值人民币285元。2、2012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工业区瑞安市亿圣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后面河边,窃取该公司的一个水泵。经鉴定,被盗水泵价值人民币493元。3、2013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上金西路81号瑞安市希伯伦塑料机械厂,爬窗入内,窃取该厂车间内的两台电焊机上的四根电焊线。尔后,被告人易某又窜至瑞安市塘下镇上金西路101号瑞安市春风塑料机械厂,翻墙入内,窃取该厂车间内的一台电焊机上的两根电焊线。经鉴定,被盗六根电焊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7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赵某、邵某、戴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易某退赔人民币2497元,其中返还被害单位瑞安市欧星刹车片制造有限公司285元、瑞安市亿圣弹簧制造有限公司493元、瑞安市希伯伦塑料机械厂1148元、瑞安市春风塑料机械厂571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