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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0a855814-b0aa-499d-9781-5a3f5400100b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潘配,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正阳县付寨乡章寨村潘庄人,现住该村。被告李东波,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东湾乡西曹庄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潘配诉被告李东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配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2日生一女,取名李依诺。因婚前对被告了解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一直在外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告于2011年春节前就离家出走,至今也不回家照顾原告和孩子,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实属无奈,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依诺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李东波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份相识,于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日生一女,取名李依诺。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在相互之间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便登记结婚,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吵嘴打架。被告于2011年春节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依诺由原告抚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杨新爱证人证言,固安县宫村镇医院出具的证明,固安县东湾乡西曹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河南省正阳县付寨乡章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李玉芳的调查笔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只接触了短短的2个月时间便草率的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导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李依诺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继续由其抚养,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及身心健康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配与被告李东波离婚;二、婚生子李依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建波审 判 员  邓泽成人民陪审员  梁卫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