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高刑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小光、仁桂莲因李进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41号吴小光、仁桂莲:你们因李进故意杀人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刑初字第l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云高刑终字第l5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未追究共同犯的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认定数额有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2009年7月30目2时许,原审被告人李进因琐事与他人斗殴后,不思息事宁人,反而在对方逃跑后,强行借车追赶,最后还将本案被害人误认为是对方将其撞死。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尸检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及死因通知书、车辆勘查检验笔录、提取笔录、生物物证鉴定书、“活体”检验笔录、户口证明、刑事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你们提出的案件事实不清,侦查机关有调换证据的情况,与查明事实不符。关于同案犯问题,你们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与在案证据所证事实不符。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金额问题。原审根据原审被告人李进的赔偿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