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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康元祥与何绪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绪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48号申请康元祥,男,生于1971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横水镇,农民。被执行人何绪周,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横水镇,农民。本院在执行康元祥与何绪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何绪周于2013年8月9日付给康元祥车款4200元,其余车款600元康元祥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00元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凤翔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五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