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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媛俊与刘华春、楼珍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春,张媛俊,楼珍兵,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媛俊。委托代理人:童修江。委托代理人:王李涟。原审被告:楼珍兵。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春昌。上诉人刘华春为与被上诉人张媛俊、原审被告楼珍兵、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华春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华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