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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付昆鹏,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非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