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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方仕芳与段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仕芳,段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方仕芳,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友阳,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仕芳诉被告段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仕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段友阳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大众途锐牌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仕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段友阳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爱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