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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商初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与邵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邵正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商初字第0368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被告邵正来。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与被告邵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早有业务往来,双方于2007年2月15日结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0000元,后被告归还了10000元。2013年4月10日,原告通过法院分配了邵正来的应收工程款32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以及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由邵正来签字的证据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真实、合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早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砖块,双方于2007年2月15日结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款90000元,后被告给付了10000元。2013年4月10日,原告通过本院分配了邵正来在南通四维幕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2000元,尚欠48000元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应予给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邵正来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给付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欠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俞妙琴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人民陪审员  施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