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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与徐占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徐占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下称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李永福,组长。被告:徐占亭,男,1965年10月27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组诉徐占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占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开封塑料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程序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区,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占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申请费100元,由徐占亭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司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