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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周崇军与段京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崇军;段京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周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段京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崇军与段京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京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崇军申请执行的(2010)崂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