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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刘德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533号申请人刘德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延虎,公司经理。申请人刘德福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406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3406元,申请人刘德福已足额领取了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刘德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阳 来自